羅明才等18位委員提案修正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因電動車輛減免貨物稅將於114年底屆滿、而電動小客車與機車普及率仍低於環境部目標,擬將電動車輛減免貨物稅優惠延長至119年12月31日,以續推節能減碳與電動車產業。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讓購買電動小客車與機車的民眾繼續享有貨物稅減免,降低購車負擔,並支持國內電動車相關產業發展。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電動車購車民眾、電動車與零組件產業、汽機車市場,以及主管租稅的財政部與環境部門。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將電動車輛減免徵貨物稅的優惠期限自114年底延長至119年12月31日;具體條項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普及率未達目標、免稅有助提升市場接受度與產業發展、回應淨零減碳;疑慮:稅收減少、租稅優惠是否偏向有能力購車者,以及最適延長年限與退場機制仍有討論空間。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同條文有多件版本提案,延長年限各不相同(如119年、124年、再延五年),可一併比較各版本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