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5條,主張將自行聘用外籍看護的身心障礙者納入免繳就業安定費的對象。提案理由為就業安定費原為促進就業而設,對就業條件本就不利的身心障礙者反成額外經濟負擔。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自行聘用外籍看護的身心障礙者可免繳就業安定費,減輕其經濟壓力。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自行聘用外籍看護的身心障礙者及就業安定基金。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5條,於繳納就業安定費的例外情形中,將身心障礙者納入免繳對象。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減輕身心障礙者經濟負擔、體現就業公平與社會支持;疑慮:對就業安定基金財源的影響、免繳對象範圍如何界定避免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免繳對象的調整牽動基金財務,建議關注免繳範圍與財源評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