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草案修正氣候變遷因應法部分條文,主張將向排放源收取的碳費,以百分之五十比率撥交給排放源所在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理由是污染發生在地方,但碳費由中央全額收取,提案者認為應「取之於地方、用之於地方」。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碳排集中的地方政府(如高雄、雲林、台中等)可分得碳費收入,用於推動地方溫室氣體減量與環保建設。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碳排集中地區的地方政府、繳交碳費的排碳大戶企業及中央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氣候變遷因應法部分條文:明定向排放源收取的碳費以50%比率撥交排放源所在地方主管機關,並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主管機關名稱。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基於公平正義補償地方為環境承受的污染負擔,強化地方減碳能力;疑慮:碳費原設計用於整體減碳,分撥地方可能影響中央政策統籌與基金運用,分配機制與用途監督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財源分配修法可關注比率訂定理由與款項用途、監督機制。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