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農業保險法第二條及第十條,將主管機關名稱配合改制為農業部,並把保險費補助由「得補助」改為法定強制義務,明定第六年起補助比率不得低於60%,且應定期檢討調整。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投保農業保險的農民可獲得更穩定且有保障下限的保費補助,有助分散天災風險、保障所得。
主要影響對象
投保農業保險的農民、農業部及相關財政預算。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二條將主管機關修正為農業部;第十條把保費補助改為強制義務、明定第六年起比率不得低於60%,並增訂應定期檢討調整之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各國多採保費補助、強制義務與下限可提升投保誘因與制度穩定;疑慮:固定補助下限增加財政負擔,比率是否合理、是否影響農民自負風險意識有討論空間。
政治雷達小叮嚀
此案與索引79為同主題不同版本,建議併同比較條文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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