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修正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增訂對因過失損壞或非法方式危害氣象設施、設備正常運作之處罰規定,以加強氣象設施及設備之安全保障。草案擬針對破壞氣象設施或設備的行為增加罰則,並規範對相關犯罪所使用工具的沒收與處置。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國家防災體系及公共安全,解決氣象設施及設備被破壞或非法干擾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氣象設施及設備的運作與安全維護相關人員、違法破壞氣象設施設備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新增第四項和第六項,分別就處罰規定和沒收程序進行調整。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增訂處罰規定可加強氣象設施安全保障;疑慮:可能增加執法機關的工作量和權責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法過程需平衡安全需求與執法權責,避免過度擴權或執法漏洞。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