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將「青年」納入主管機關應訂定促進就業計畫的對象,並自15歲起適用。提案理由為20至24歲青年失業率突破百分之十二,且現行青年就業補助辦法的適用年齡與勞基法規定不一致。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青年就業促進有更明確的法源,並讓15歲以上的青年也能納入相關就業協助。
修正了哪些條文
於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增列青年並自15歲起適用,原第一項第十款款次變更為第十一款。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青年失業率警訊需法制因應、補正法源與適用年齡落差;疑慮:擔心僅入法是否能實質改善青年就業,仍需配套措施。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將特定族群入法多為宣示與補正法源,實際成效仍看後續計畫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