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依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六、十五及十七條之一。重點在讓擬制遺產的稅負由實際受贈人按比例負擔,而非由未受贈的繼承人承擔,並讓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能納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扣除。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未受贈的繼承人可免於替他人受贈財產負稅,落實獲益者負擔;配偶的經濟貢獻在剩餘財產分配上也較能合理評價。
主要影響對象
遺產繼承人、受贈人、生存配偶及稅捐稽徵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六條(擬制遺產稅責歸受贈人)、第十五條(受贈人按比例負擔稅額)、第十七條之一(配偶受贈財產視為現存財產增加扣除、要求實際給付不得以受贈財產充抵)。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憲判意旨、量能與獲益者負擔、保障配偶貢獻;疑慮:稅責按比例分擔的稽徵實務複雜度與防規避設計。
政治雷達小叮嚀
依憲判修法多在落實判決意旨,可對照判決理由理解修正方向。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