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徐巧芯等委員提出,修正《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鑒於十五至十九歲青年失業率為整體失業率約2.3至2.5倍,本案擬讓政府協助十五歲至二十九歲自願就業青年,使其得適用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等措施。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十五歲至二十九歲在勞基法允許範圍內自願就業的青年,可納入政府就業促進補助協助對象。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十五至二十九歲自願就業青年、雇主及勞動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十四條,將政府就業協助對象擴及十五歲至二十九歲自願就業青年,使其得適用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足十五至十八歲青年未納入補助的缺口、促進青年就業與實務歷練;疑慮:鼓勵未成年就業與就學的平衡、補助實際成效與經費等。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與其他就服法青年修正案方向相近,可留意併案審查的整合結果。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