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提案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將總統、副總統選舉的選舉權年齡下修為十八歲。提案理由為呼應青年主流化共識並落實青年賦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十八歲以上青年可參與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擴大青年在最高層級選舉的參與。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年滿十八歲至未滿二十歲的青年選民。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選舉權年齡)及第二十三條相關規定,將選舉權年齡由二十歲下修為十八歲;詳細條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促進青年公共參與、落實青年賦權、與國際趨勢接軌;疑慮:憲法明定二十歲選舉權,修法下修的合憲性與程序存有爭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此案與公職選罷法下修案方向一致,留意是否一併審議,國會雷達會追蹤。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