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草案擬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以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十八歲,保障青年參與公共事務權利。修法目標是擴大民主參與,落實青年公民權,使參政權制度與現行法制體系一致。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十八歲青年享有選舉權,參與總統及副總統選舉與罷免,落實公民權利。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將選舉權年齡下修至十八歲。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青年已具備公民權利與責任,參與公共事務是民主國家趨勢;疑慮:十八歲青年政治成熟度與判斷力是否足夠。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法需審慎評估各方意見,確保青年權益與國家民主發展。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