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電信管理法第三十六條,針對以衛星通信技術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增訂條文,讓主管機關在綜合審酌國安、通訊安全、市場與公共利益後若認無不利影響並核准,得不受董事長須具我國籍及外資持股比例的限制。提案以海底電纜屢遭破壞、強化通訊備援為背景。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降低衛星通訊業者投入的法規門檻,吸引跨國技術與資本,協助建構陸、海、空多元通訊備援,提升通訊基礎設施韌性。
主要影響對象
衛星通訊與電信業者、外資投資人,以及關注通訊安全與國家安全的主管機關和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於電信管理法第三十六條增訂一項,對以衛星通信技術申設公眾電信網路者,於主管機關核准且認無不利影響時,得免受董事長國籍及外資持股比例限制;細節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通訊備援與國安韌性、促進衛星通訊產業、回應海纜風險;疑慮:放寬外資與國籍限制的國安顧慮、關鍵基礎設施主導權、主管機關審查標準的明確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涉及關鍵基礎設施鬆綁外資的條文,審查重點通常在國安把關機制與審查標準是否到位。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