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理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電信管理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旨在放寬外資參與我國電信網路建設的限制,以強化通訊韌性和備援能力;藉此提升國家通訊安全與穩定性。草案希望引進具備成熟技術的國際業者,促進我國通訊系統多元化發展。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將有助於提升我國通訊系統的韌性和穩定性,確保國家安全;同時幫助我國關鍵基礎設施具備更強的備援能力。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我國電信業者、外資企業和國家通訊安全。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電信管理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放寬外資參與電信網路建設的限制;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放寬外資參與限制,有助於強化我國通訊韌性和備援能力;引進國際業者成熟技術,促進我國通訊系統多元化發展。疑慮:是否會影響國內電信業者的競爭力;如何確保國家安全和通訊安全。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平衡國家安全、通訊安全與產業發展等各方利益。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6-07-03,2026-07-0
交付審查2026-07-03,2026-07-0
委員會審查2026-07-13
委員會審查2026-07-15
委員會發文2026-07-15
案由
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3人,鑑於我國整體通訊架構係採陸、海、空三層次整合設計,以強化在各類突發情境下之通訊持續性與備援能力,其中陸上基地台易受天然災害影響,海底電纜則長期面臨外力干擾與破壞風險,尤以近年多起障礙事件顯示,其原因不乏人為因素,對我國對外通訊安全構成潛在威脅。在此背景下,空中通訊之建構,已成為提升國家通訊韌性不可或缺之一環。惟現行法制對於外資參與電信網路建設仍存一定限制,使具備成熟技術之國際業者較難以更具彈性方式投入我國市場,進而影響整體通訊韌性之多元化發展。為因應全球技術發展趨勢並強化我國關鍵基礎設施之安全與備援能力,在確保國家安全之前提下,提升我國通訊系統之整體韌性與穩定性,爰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放眼國際實務,二○二二年二月「俄烏戰爭」爆發初期,烏克蘭即透過低軌衛星通訊系統維持關鍵通訊能力,確保政府指揮體系與對外資訊傳遞不中斷。另近期伊朗亦曾對境內網路進行限制,以管控資訊對外傳播之情形,顯示部分國家在面對衝突或壓力情境時,常以破壞基礎通訊設施或限制網路連線等方式,作為影響資訊流通與外部聯繫之手段。在此情況下,低軌衛星通訊因具備不依賴地面或海底基礎設施之特性,得以於通訊遭受干擾或破壞時,維持訊息傳遞功能,成為確保資訊持續流通之重要替代方案。此一發展趨勢顯示,在傳統海底電纜及地面通訊可能面臨外力破壞或干擾之風險下,衛星通訊已逐漸成為強化國家通訊韌性不可或缺之關鍵架構。
提案人
連署人(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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