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五條,將法規中的「外籍勞工」用語改為「移工」,並放寬就業安定費免繳資格,使聘僱家庭看護工的重度(障礙程度三)以上身心障礙者得免繳。提案援引內政部改用中性用語的函示作為依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使法規用語更友善中性、落實平權精神,並減輕有家庭照護需求的重度身障者經濟負擔。
主要影響對象
聘僱家庭看護工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移工政策相關機關與就業安定基金。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將「外籍勞工/外籍聘僱警戒指標」改為「移工」相關用語,並放寬重度以上身障者聘僱家庭看護工免繳就業安定費;詳細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用語去污名化、減輕弱勢照護家庭負擔、強化照護體系;疑慮:就業安定基金收入減少的財務影響、免繳資格界線與認定、其他法規用語是否一併調整。
政治雷達小叮嚀
免繳費資格調整牽動基金財務,可一併留意免繳範圍界定與基金收支評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