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並強化原住民族勞工、求職人與境內外國工作者權益,本案修正《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包括防止招募僱用時歧視原住民、在原鄉設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計畫增列地區特性與法律扶助,及約束仲介避免污名化原住民勞工。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加強對原住民族勞工的就業權保障,改善原鄉就業服務資源、提供法律扶助,並約束仲介對原住民勞工的偏見與污名。
主要影響對象
原住民族勞工、求職人與員工,原鄉地區就業服務體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仲介),以及境內工作的外國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五條(防止招募僱用歧視原住民族勞工)、第十二條(原鄉地區設置就業服務機構)、第二十四條(就業促進計畫第二項增列地區特性與法律扶助)、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十八款約束仲介言行、避免污名化原住民勞工)。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消除種族歧視公約、保障原住民就業權、改善原鄉資源弱勢與仲介污名;疑慮:原鄉專屬機構的設置成本與成效、法律扶助與規範仲介的具體執行方式。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聚焦原住民族就業權與反歧視,建議對照《原住民族基本法》就業權規定一起看,理解修法依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