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移工人數增加與美方要求接軌國際勞動標準、防制強迫勞動,本案修正《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明確禁止雇主及仲介留置移工的證件、金融帳戶、通訊設備等足以限制其行動自由之物品,並增訂跨部會通報、分流與聯合查處機制。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強化移工(含遠洋漁工)人權保障,防止扣留護照、存摺、手機等控制手段,並讓性侵、人身自由受限等重大案件有更快的跨機關處理流程。
主要影響對象
在臺外籍移工與漁工、雇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仲介),以及勞政、警政、移民、衛生等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明確列舉不得留置之文件及物品(證件、金融帳戶、通訊設備等)並刪除不明確文字;增訂第六十二條之一,明定建立跨部會通報、分流及聯合查處機制,緊急案件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分流並定期公布統計。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防制強迫勞動、接軌ILO與國際規範、保障移工團結權與行動自由;疑慮:刪除「違反當事人意思」等文字後的適用範圍、雇主仲介保管文件的正當情形如何區辨、跨部會機制落實成本。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移工人權與國際貿易要求,建議對照ILO強迫勞動指標與美方協定要求,理解修法的國際背景。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