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內容涵蓋禁止留置證件、侵占財物及收取保證金,並將18至29歲青年增列為促進就業對象,且把「外籍勞工」用語改為「移工」,連同相關罰責一併調整。提案以落實ICERD及強化勞動權益為由。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同時強化勞工與移工的財產與人格權保障、補足青年就業促進的法源,並使用語與國際人權標準接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勞工、移工、18至29歲青年求職者、雇主與仲介及勞政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五、二十四、四十、五十二、五十四、五十七、六十七、七十二條等:禁止留置證件與收取保證金、增列青年為促進就業對象、外籍勞工正名為移工並調整罰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一次補強多項勞動人權與就業促進規範有其效率。疑慮:須關注禁止留置之實務認定及多項修正併案後配套之相關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與第2244案部分重疊,建議對照兩案差異,了解併案後可能的整合方向。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