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增訂第三項親屬專業托育準用規定。明定具法定專業資格的保母,於居家環境收費受託照顧三親等內兒童並向地方主管機關登記者,得準用居家式托育服務規定,符合條件者可申請托育補助。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具專業資格的保母照顧自家三親等內幼兒時,在符合登記與管理條件下也能適用托育補助,回應其勞務價值。
主要影響對象
具專業資格的居家托育人員、有親屬托育需求的家庭及地方托育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親屬專業托育登記準用機制,使具資格者收托三親等內兒童並登記受管理者準用居家式托育服務規定並得申請補助;並配合修正第二十六條相關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依法登記且受督管的保母收托親屬仍計入收托名額,排除補助資格有失公平,應回歸專業認定;疑慮:放寬親屬托育補助可能產生道德風險,須有嚴謹金流與服務紀錄審查以避免虛報。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補助放寬常伴隨防弊配套,建議關注管理辦法的金流審查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