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三,明確列出曾任正副總統、政務人員、高階軍官、領月退俸的軍官士官等對象,規範其赴大陸地區參與具政治意涵活動的禁止行為。並具體界定「妨害國家尊嚴」指對中國政權的旗、徽、歌行禮唱頌等行為,提案理由為防範統戰宣傳。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主管機關對高階退職人員赴陸參與政治性活動有更明確的規範依據,減少執行認定上的歧異。
主要影響對象
曾任正副總統、政務人員、駐外館長、少將以上及領月退俸的退役軍官士官等。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一項列舉規範對象並增訂禁止參與倡議消滅或矮化我國主權活動的態樣;增訂第二項界定「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指對大陸政權旗徽歌行禮唱頌等。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明確列出對象與禁止態樣可防杜統戰、維護主權與國家尊嚴,提升規範可預期性;疑慮:擴大規範對象與行為態樣可能涉及對退職人員行動、言論自由的限制,認定標準仍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涉及兩岸與退職人員規範,建議對照現行第九條之三條文與提案版本逐項比較。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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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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