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23200000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6-07-07
立法進度
提案
一讀付委
委員會審查
黨團協商
二讀
三讀
公布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擬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增訂大陸地區人民入境面談、強制出境處分程序保障、延長收容事由及提高逾期停留處罰等規定,以保障人權及維護社會治安。該草案旨在落實正當法律程序及人身自由制度性保障。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大陸地區人民,保障其在入境及強制出境過程中的權益;同時有助於維護社會治安及國家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大陸地區人民、相關機關及內政部移民署等單位。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第十條之一、第十八條、第十八條之一及第八十七條之一,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增訂規定保障大陸地區人民權益,維護社會治安;疑慮:可能增加行政負擔,影響國家安全維護。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過程中需平衡人權保障與國家安全維護之需求。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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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6-07-03,2026-07-0
交付審查2026-07-03,2026-07-0

案由

本院委員李柏毅、徐富癸等16人,基於正當法律程序及人身自由制度性保障之要求,擬增訂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入境後進行面談及大陸地區人民受強制出境處分者,得委任律師在場之規定,以保障人權;復考量近年有因天災、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執行強制出境處分之情形,使受收容人收容期間屆滿後,須為收容替代處分,易使受處分人再次失聯,無法掌握其行蹤,而有危害我公共秩序之虞,爰有必要增訂得聲請法院延長與再延長收容之事由,俾確保後續強制出境處分之執行。另鑒於逾期停留或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人數未有明顯下降,且意圖使渠等從事不法行為而容留、藏匿或隱避者,其提供保護傘使渠等躲藏於境內之行為,將造成社會治安及國家安全之重大隱憂,爰擬針對逾期停留或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提高處罰額度,並增訂意圖使大陸地區人民從事不法活動而容留、藏匿或隱避者之處罰態樣,以遏止前開違法行為,爰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利當事人陳述意見並保障其權益,增訂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入境後進行面談者,得委任律師在場,並授權內政部就許可律師在場及其限制或禁止等事項訂定辦法。(修正條文第十條之一)
二、為兼顧國家安全及當事人程序參與權,增訂受強制出境之大陸地區人民得委任律師及通譯,於陳述意見程序或審查會進行時在場,並授權內政部就許可律師、通譯在場及其限制或禁止等事項訂定辦法。(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三、為維護我社會治安、國家安全及衛生醫療體系,增訂得以天然災害、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作為向法院聲請大陸地區人民延長收容之事由;倘有前開情形或有大陸地區相關機關遲不接返受收容人等情形,則得向法院聲請再延長收容,以維護國家安全;另增訂受收容替代處分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事項,違反者,內政部移民署得再暫予收容,收容期間另行起算。(修正條文第十八條之一)
四、提高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停留或居留之罰鍰;另增訂意圖使逾期停留或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從事不法活動而容留、藏匿或隱避者之罰則,及增訂違反第八十七條及本條前二項規定減輕或免除處罰之彈性規定。(修正條文第八十七條之一)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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