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放寬人頭帳戶「告誡」處分的退場。增訂受告誡者若案件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得請求原裁處機關撤銷告誡。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讓被誤列或事後查無犯罪者及早解除金融交易限制,減輕對其日常生活與經濟活動的長期影響。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被列為告誡對象的帳戶持有人、警察機關裁處作業,以及金融機構的帳戶管制。
修正了哪些條文
於第二十二條增訂第三項,明定受告誡者獲不起訴處分確定時得請求原裁處機關撤銷告誡。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兼顧防制洗錢公益與人民金融交易自由,避免救濟程序冗長致權利長期受限;疑慮:不起訴不等於完全無涉,放寬撤銷是否削弱對人頭帳戶的嚇阻,各方看法不一。
政治雷達小叮嚀
告誡屬行政處分而非刑罰,理解本案可一併看刑事偵查結果與行政處分之間的銜接關係。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