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藥事法》部分條文,放寬獸醫師取得與使用人用藥品的規範,將野生動物救傷中心、公立收容所等合法執業場所納入藥商可供應對象,並引入「負面表列」、容許加註標示供應動物使用,增列獸醫師為管制藥品處方主體。本案與《動物保護法》《獸醫師法》修正連動。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基層獸醫診療機構、野生動物救傷單位及公立收容所可望更穩定取得必要藥品,提升動物醫療與動物福利。
主要影響對象
獸醫師、野生動物救傷與公立收容單位、藥商、飼主及藥政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十三、五十條(供應對象與負面表列)、第五十三、七十五條(加註標示供應、避免偽藥分裝罰則)、第一百零二條(獸醫師親自調劑及流向追蹤回歸專法)。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解決動物醫療藥源不穩、購藥資格受限問題,並以流向追蹤兼顧管理;疑慮:放寬人用藥品流向動物使用可能增加管理風險,須確保不致回流或濫用。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與動保法、獸醫師法是同一套配套,建議三案合看流向監管全貌。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