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草案擬修正「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條文」,旨在建立更公平、穩定且具支持性的育兒制度,解決少子女化問題,保障幼兒最佳利益、維護受教權及尊重家庭自主選擇權。草案提出就讀公立、非營利及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之幼兒,由政府負擔其教保相關費用,並確保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或家長自行照顧之幼兒補助或津貼金額不低於每月新臺幣二萬元。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選擇不同育兒模式的家庭,解決經濟壓力問題,落實國家與家庭共同養育子女的責任。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選擇不同育兒模式的家庭,包括就讀公立、非營利及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或由家長自行照顧幼兒的家庭。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條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建立公平、穩定且具支持性的育兒制度,落實國家與家庭共同養育子女的責任,減輕家庭經濟負擔;疑慮:實施後可能增加財政負擔,需要調整行政制度,可能引發不同育兒模式間的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中立提醒:草案實施後需要密切關注其實際效果、財政規劃及社會反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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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6-07-10,2026-07-1
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6-07-10,2026-07-1
案由
本院委員游顥、林沛祥、洪孟楷、邱鎮軍等18人,鑑於我國少子女化問題持續惡化,對人口結構、勞動力供給、社會保險永續及國家整體發展造成重大衝擊,為積極回應人口危機,政府近年雖推動育兒津貼及公共化教保政策,惟現行制度仍具資源配置失衡之情,對送托公共化或準公共化教保服務之家庭提供較高補助,對選擇自行照顧幼兒之家長僅提供有限津貼,未充分肯認家庭親職照顧之公共價值,致生不同育兒模式家庭間之待遇落差。按幼兒教育及照顧政策之核心目的,應保障幼兒最佳利益、維護受教權及尊重家庭自主選擇權,非透過補助制度變相引導特定育兒模式,再者,國家推動少子女化對策,應秉持「國家與家庭共同養育」理念,使家長無論選擇自行照顧、委託私立教保機構照顧,甚或就讀公共化教保機構等,均得獲得合理且公平之支持,以落實實質平等原則。現行制度對不同育兒選擇之家庭補助差異甚大,不利保障家長育兒自主決定權,無法真實反映家庭照顧幼兒所投入之時間成本、勞動價值及經濟負擔等,為建構公平、多元且具支持性之育兒環境,爰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就讀公立、非營利及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之幼兒,由政府負擔其教保相關費用,另就讀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或由家長自行照顧之幼兒,所領取之補助或津貼金額不得低於每月新臺幣二萬元,以落實育兒選擇平權、減輕家庭養育負擔、提升生育意願,彰顯國家支持家庭養育子女之責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少子女化已為我國人口發展與國家永續之重大挑戰,據憲法規定,國家應實施社會福利政策,保護母性及兒童,並推行保育及扶助措施,以減輕家庭養育負擔,育兒不僅屬家庭私領域責任,更涉及人口政策、教育政策及國家發展利益等,國家應建立完善之支持制度,落實國家與家庭共同承擔養育責任之憲法意旨。
二、現行公共化教保政策雖逐步擴充公立、非營利及準公共教保服務供給量能,惟家長仍須負擔部分教保費用,且各類補助標準不一,致使育兒家庭承受相當經濟壓力,為進一步減輕家庭生養負擔,落實幼兒受教權保障,爰增訂就讀公立、非營利及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之幼兒,其教保相關費用由政府全額負擔,以實踐平價,甚或免費教保之政策目標,建構更友善之育兒環境。
三、家庭育兒應受國家平等尊重,惟現行制度對選擇自行照顧幼兒之家長,其所獲得之育兒支持顯低於送托機構之家長,形成制度性差別待遇,未充分肯認家庭照顧勞動之社會價值,可能影響家長依子女需求及家庭狀況自由選擇教養方式之權利,為落實憲法平等原則及育兒選擇權保障,爰明定就讀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之補助及家長自行照顧幼兒所領取之育兒津貼,其每月補助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萬元,使不同育兒模式均獲得合理且公平之國家支持。
四、現行幼兒就學補助及育兒津貼制度,多以行政命令或年度預算方式辦理,其補助額及發放標準易受政策調整、財政規劃或行政裁量影響,缺乏長期穩定性與法律保障,然而,育兒家庭需進行長期生活及財務規劃,若補助制度欠缺穩定法源,將降低政策信賴及人民預期,爰將政府應負擔之基本責任、補助原則及最低補助標準明定於法律,以符法律保留原則及法安定性要求,建立可預測且具持續性之育兒支持制度。
五、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業修正名稱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爰同步修正本條所援引法律名稱,以符現行法制用語及法規體系一致性。
六、綜上,本次修正旨在透過建立更公平、更穩定且更具支持性之育兒制度,實現國家與家庭共同養育子女之政策目標,保障幼兒最佳利益、減輕家庭經濟負擔、提升生育意願,並積極回應我國少子女化所生之人口與社會發展挑戰,爰提出本條修正草案。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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