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擬修正軍人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主要內容包括將育嬰留職停薪改為育兒留職停薪,延長適用子女年齡至六歲以下,並提供軍人育兒期間的基本生活保障;同時調整志願士兵保險基數計算方式,強化保險行政作業等。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軍人家庭在育兒期間獲得基本生活保障,解決育兒負擔;同時維護基層官兵保險權益,完善保險行政作業。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軍人及其家庭,特別是育有幼兒的軍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包括第三條、第六條、第十條、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第十六條之二、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等,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提供軍人育兒留職停薪期間基本生活保障,強化軍人家庭支持,維護基層官兵保險權益;疑慮:可能增加保險財務負擔,需要加強行政效率。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未來實施細節及配套措施仍需進一步評估和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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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2026-07-03,2026-07-0
交付審查2026-07-03,2026-07-0
案由
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7人,鑒於軍人保險條例自1953年11月19日制定公布施行以來,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2022年1月19日。為因應少子女化挑戰,配合政府推動雙就業、雙照顧政策,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環境,並鼓勵家長共同承擔育兒責任,軍人保險制度應提供軍人育兒留職停薪期間之基本生活保障。另現行志願士兵、軍事學校軍費學生之保險基數均比照下士一級辦理,惟志願士兵晉支至上等兵三級時,本俸已高於下士一級,如仍依原基數計算,將損及基層官兵權益。又承保機構面對欠繳保險費情形,現行規定欠缺扣抵依據,徒增行政及司法資源耗費。為強化軍人家庭支持、維護基層官兵保險權益,並完備保險行政作業法源,爰擬具「軍人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將「育嬰留職停薪」適用子女之年齡延長至六歲以下,期間至該子女滿七歲止,並修正名稱為「育兒留職停薪」,配合修正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子女年齡、請領條件及名稱。(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第十六條之二及第十八條)
二、增訂志願士兵每月保險基數金額超過志願役下士一級者,依其保險基數金額辦理,以保障其權益。(修正條文第十條)
三、增訂撫育同一子女之雙親,均領滿六個月之育兒留職停薪津貼時,於育兒留職停薪期間,得各再請領三個月育兒留職停薪津貼,合併最長可請領九個月津貼。(修正條文第十六條之一)
四、修正保險受益人請領保險給付十年請求權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為起算時點;增訂被保險人有欠繳保險費等情事,承保機構得自該被保險人之保險給付或退還之自付部分保險費中扣抵。(修正條文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
五、增訂主管機關、承保機構為辦理軍人保險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得洽請被保險人、受益人或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及逕洽提供機關(構)提供系統連結等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之一)
六、增訂本條例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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