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擴大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適用範圍和發給期間,以支持公教人員兼顧工作與家庭。現行規定僅限於三歲以下子女,擬放寬至七歲以下子女,並將最長發給期間由六個月延長至十二個月。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有幼兒的公教人員家庭,解決育兒成本和家庭照顧負擔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公教人員及其家庭,尤其是育有七歲以下子女的家庭。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將養育子女年齡由三足歲以下放寬至七足歲以下,津貼最長發給期間由六個月延長為十二個月。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提供更充足的育兒支持,減輕家庭照顧壓力;疑慮:增加政府財政負擔,可能對整體社會保險制度產生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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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7-03,2026-07-0
交付審查2026-07-03,2026-07-0
案由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9人,鑒於我國少子女化問題日益嚴峻,育兒成本及家庭照顧負擔已成為影響生育意願之重要因素。現行《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且最長僅得發給六個月,對於有照顧幼兒需求之家庭而言,支持措施仍有不足。考量幼兒於學齡前階段仍有高度照顧需求,且育兒責任不因子女年滿三歲即大幅減輕,為建構友善育兒環境,減輕家庭照顧壓力,提升公教人員兼顧工作與家庭之能力,並強化國家對育兒家庭之支持,爰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少子女化已成為我國人口發展及社會永續面臨之重大挑戰。影響生育意願之因素眾多,其中育兒照顧負擔及家庭經濟壓力尤為關鍵。政府除透過托育補助及公共托育政策減輕家庭負擔外,亦應持續檢討育嬰留職停薪相關制度,使育兒家庭於子女成長重要階段獲得更充分之支持。
二、現行《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僅限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被保險人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且最長發給六個月。惟實務上,幼兒於學齡前階段仍高度仰賴家庭照顧,尤其自三歲至入國民小學初期,家長仍需投入大量時間及資源陪伴照顧,現行制度保障範圍已難充分反映實際育兒需求。
三、為營造更完善之育兒支持環境,減輕公教人員兼顧工作與家庭之壓力,爰修正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將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養育子女年齡由三足歲以下放寬至七足歲以下,並將津貼最長發給期間由六個月延長為十二個月,以提供育兒家庭更充足之照顧支持及生活保障。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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