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二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01-2條及第101-3條,針對高風險毒駕案件建立原則羈押制度及嚴格替代處分審查基準,以即時阻斷再犯危險,保障公共安全。現行法律雖已將不能安全駕駛罪列入預防性羈押範圍,但仍欠缺對施用毒品後駕駛等高風險案件的審查基準。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執法人員及不特定用路人避免受到毒駕的生命身體安全威脅,解決現行法律對高風險毒駕案件審查基準不足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對施用毒品後駕駛、拒檢逃逸、衝撞執法人員等高風險毒駕案件的被告。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刑事訴訟法第101-2條及第101-3條,建立高風險毒駕案件原則羈押制度及嚴格替代處分審查基準。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建立原則羈押制度以保障公共安全;疑慮:可能過度限制被告的人身自由,審查基準可能過於嚴苛。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人權保障與公共安全之間的平衡,以及審查基準的訂定是否合理。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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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7-10,2026-07-1
交付審查2026-07-10,2026-07-1
案由
本院委員王育敏、林沛祥、羅智強、邱若華、洪孟楷等18人,鑑於現行刑事訴訟法雖已將不能安全駕駛罪列入預防性羈押範圍,惟對施用毒品後駕駛、拒檢逃逸、衝撞執法人員、致人傷亡及反覆酒毒駕等高風險案件,尚欠原則羈押及嚴格替代處分審查基準,致公共安全風險可能因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回流道路。為即時阻斷毒駕再犯危險,保障執法人員及不特定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爰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二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毒駕案件與一般毒品施用或交通違規不同。行為人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後,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係將自身意識、判斷、反應及控制能力受影響之風險,外部化於不特定用路人、行人及執法人員。其危險具有移動性、即時性及高度不可預測性,具保僅能擔保到案,尚不足以防止其再次上路危害公共安全。
二、對施用毒品後駕駛、拒檢逃逸、抗拒稽查、衝撞或攔阻執法人員、致人傷亡、反覆酒毒駕、持有特定毒品或施用器具,以及無照或吊扣、吊銷駕照期間仍駕駛等案件,已非抽象風險,而係具體顯示被告對交通法秩序、查緝程序及公共安全之高度輕忽。此類高風險毒駕案件,應建立原則羈押制度,以即時阻斷再犯危險。
三、毒駕風險不應僅以毒品分級判斷。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或其他新興影響精神物質,亦可能造成駕駛人意識、判斷、反應及車輛控制能力降低;一旦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即可能形成不特定人生命、身體危險。惟犯罪時持有毒品或施用器具作為輔助風險事由者,仍限於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或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達一定數量,或持有專供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以兼顧比例原則。
四、羈押固屬干預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惟人權保障不應只停留於被告端,亦應保障執法人員、不特定用路人及其家庭免於毒駕侵害之生命身體安全。爰本案保留孕產、重病者之人道性例外;除該等情形外,法院非有具體事證足認羈押顯逾必要,且替代處分足以有效排除再犯危險者,不得不予羈押。單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者,不得認已足防止再犯危險,並應具體敘明理由。
五、爰增訂第一百零一條之三,建立高風險毒駕案件原則羈押、嚴格例外釋放、替代處分說理義務,並銜接延長羈押、停止羈押及再執行羈押程序;另修正第一百零一條之二,明定第一百零一條之三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司法裁量應受尊重,然公共安全不應成為抽象裁量下的風險承擔者;對已具體展現再犯危險之毒駕案件,國家有責任在悲劇發生前即時阻斷。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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