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擬具修正《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條文,旨在納入法律變更作為再審理由,以實現司法正義;現行規定僅限於新事實或新證據,忽略法律變動對判決的影響。草案希望藉此填補救濟缺口,落實憲法保障訴訟權的精神。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因法律變更而受不公平判決的人,解決現行救濟體系的制度性缺口;使人民在法律變更後,能獲得更公平的司法救濟。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對象為因法律變更而受不公平判決的當事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新增第七款規定,允許因法律新增、修正或廢止而聲請再審。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憲法保障訴訟權、實現具體公平正義;疑慮:可能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增加司法機關的負擔。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過程中需謹慎評估草案對司法救濟體系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案由
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6人,有鑑於司法院大法官第一七七號、第一八五號、第七四一號等解釋,以及憲法法庭一一二年憲判字第二號判決之意旨,均揭示法令經宣告違憲而失效或定期失效,當事人得據此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救濟,若排除法律增修、變更得作為再審理由,不僅將形成制度性救濟缺口,更與司法正義之本旨有違;另鑑於《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再審事由僅限於「新事實或新證據」,未涵蓋法律變動所致之裁判不正義。爰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法律之新增、修正或廢止納入再審理由,以落實憲法保障訴訟權、實現具體公平正義的精神。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之再審制度,目的在於達成追求真相、保持對司法公正性之信心,亦為冤獄救援之最後希望。再審制度既追求發現真實與具體公平正義之實現,以調和法律之安定與真相發現之目的,自不得獨厚法律安定性,而忘卻正義之追求。
二、再者,依本法第三百八十一條規定,「刑罰有廢止、變更或免除」得作為上訴第三審之事由,明示法律狀態之變動足易構成救濟事由。相較之下,非常救濟程序若將法律變動排除在外,將造成救濟體系價值的嚴重斷裂,顯屬制度設計之矛盾。
三、綜上,現行刑事法體系中,法律規範之變更,例如罪名除罪化、構成要件限縮、刑罰減輕或廢止,往往直接撼動原確定判決之正當性與合法性基礎。爰本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再審事由,僅限於「新事實或新證據」,未涵蓋法律變動所致之裁判不正義,將導致人民於法律變更後,仍須持續受不當裁判與刑罰之拘束,顯失公允。
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落實法律變動之實質救濟:增訂第七款,明定於有罪判決確定後,因法律之新增、修正或廢止,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得聲請再審,以填補現行實體法變更卻無法救濟之制度性缺口。
(二)明確限縮時間節點:明定該法律變更須發生於「判決後」,方符再審係針對既有確定判決進行事後特別救濟之本質。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刑事訴訟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