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本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教育基本法》第九條,旨在將原住民族、客家族群、新住民群體納入中央政府教育權責規範,以落實教育平權。推動此修正案是為了使教育資源分配更公平,符合人權宣言、國際公約及我國憲法與教育基本法之立法意旨。
能幫助到什麼
若此草案通過,能幫助原住民族、客家族群、新住民群體享有更公平的受教育機會,解決其教育資源分配不均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原住民族、客家族群、新住民群體,以及中央政府的教育政策。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教育基本法》第九條,將「原住民族、客家族群、新住民群體」納入中央政府教育權限。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教育平權,保障弱勢族群受教育權益;疑慮:可能增加中央政府財政負擔、權責劃分不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此草案時,應注意其對教育資源分配、中央與地方政府權責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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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6-07-10,2026-07-1
交付審查2026-07-10,2026-07-1
案由
本院委員傅崐萁等18人,有鑑於《世界人權宣言》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揭示「人人皆有受教育之權」;我國憲法亦明定「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同時《教育基本法》之立法意旨係為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確立教育基本方針,健全教育體制。然現行教育基本法就中央政府之教育權責,並未將提出「原住民族、客家族群、新住民群體」納入規範,顯不符人權宣言與公約所揭櫫之教育平權,以及我國憲法及教育基本法之立法意旨,爰擬具「教育基本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原住民族、客家族群、新住民群體」納入中央政府教育權限之規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根據《世界人權宣言》第26條揭示:「人人皆有受教育之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也指出:「一、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受教育之權……」;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亦明定:「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教育基本法第一條之立法意旨規定:「為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確立教育基本方針,健全教育體制,特制定本法」、第四條亦規定:「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
二、然現行《教育基本法》第九條有關規範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並未將「原住民族、客家族群、新住民群體」納入,顯不符人權宣言與公約所揭櫫之教育平權,以及我國憲法及教育基本法之立法意旨。爰提出「教育基本法」,將「原住民族、客家族群、新住民群體」納入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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