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四條之二條文,旨在要求廣播電視事業落實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藉此提升媒體專業素養和營運基本義務。草案參考衛星廣播電視法相關規定,增定廣播電視法中關於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的條款。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此草案,能幫助廣播電視事業落實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解決當前廣播電視法對媒體專業素養要求不足的問題。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四條之二條文,增定關於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的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有助於提升媒體專業素養和公信力;疑慮:增加廣播電視事業的營運成本和責任,可能會影響媒體的經營和言論自由。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此草案時,應注意媒體經營和言論自由的平衡問題。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6-07-10,2026-07-1
交付審查2026-07-10,2026-07-1
案由
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鑒於廣電業者為我國國人獲取資訊之重要管道,落實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為媒體專業素養之展現,亦是媒體營運之基本義務。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款明定相關規定,惟廣播電視法對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之要求,付之闕如。為敦促廣播電視事業落實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爰擬具「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四款明定,製播新聞不得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爰參考本條項款規定,增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二、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明定:「製播新聞及評論,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爰參考本條項規定,增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三、配合前開條文修正,於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之二增定相關罰則。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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