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四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廣播電視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四十四條之二條文,鬆綁黨政軍條款限制,區分實質介入經營與公開市場單純財務性投資,避免不合理裁罰情形。藉此解決媒體產業引進資金與蓬勃發展之困境,保障合理經營業者。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媒體業者避免不合理裁罰,解決產業引進資金困境;幫助投資人清楚了解投資限制。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五條之一及第四十四條之二條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鬆綁黨政軍條款限制,促進媒體產業發展;疑慮:可能增加媒體產業風險,影響言論自由。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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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6-07-10,2026-07-1
交付審查2026-07-10,2026-07-1
案由
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6人,鑑於廣電三法中「黨政軍條款」之立法初衷,實為解決當年黨政軍退出三台之歷史個案,該法歷經多年演變,現今媒體跨業結合之情況已為常態,然「黨政軍條款」規範過於僵化,未能合理區分實質介入經營與公開市場單純財務性投資之區別,導致頻出現「只罰業者,不罰投資人」不合理裁罰情形,甚至成為媒體業惡意攻訐之手段,為免除上述操弄亂象、導正裁罰對象以保障合理經營業者,並解決黨政軍條款過度限制、阻擋媒體產業引進資金與蓬勃發展之困境,爰此擬具「廣播電視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四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時值數位匯流世代,跨業整合與市場資金流動為常態。以政府基金為例,其隨景氣變動之持股純屬財務獲利考量,依法無從派任董監事,客觀上絕無干預或介入媒體經營之可能。
二、媒體業者對外部投資人之自由交易無從事前管控,卻屢屢因個別政黨人員或民意代表於公開市場買入極微量(甚至僅一張)股票,即陷入間接持股違法之窘境,無辜面臨換照困難或投資案遭主管機關駁回之沉重後果。
三、前揭單純財務性投資,非屬本法欲防杜「實質掌控媒體」之規範本意。且過往業者因微量投資遭裁罰之案件,行政訴訟皆獲判勝訴,足證現行條文確已僵化且不合時宜。
四、為兼顧產業發展並契合維護言論自由之核心要旨,建議修訂第五條之一:維持禁止政府機關與政黨之「直接投資」,但適度鬆綁其「非實質控制」之單純財務性間接投資。
五、為終結實務操弄亂象並保障無辜業者,配合修訂第四十四條之二:明定將裁罰對象導正為違規「投資人」,而非無從管控之業者;同時,將間接持股限制放寬至百分之一,且明文排除政府基金純投資之股份計算,使法規與時俱進。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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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廣播電視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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