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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 第15條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第15條
申請經營本業務之案件,經依前節規定審查合格者,除依
第十八條
規定不得參加競標外,按競標者報價單之報價數值,依
第十九條
規定方式決定得標者。 前項報價數值,指競標者承諾每年按本業務營業額計算繳納特許費千分比例之數值。 第一項之報價數值,不得低於主管機關公告之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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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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