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 第63條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第63條

申請經營本業務者,應按申請審查、認證、審驗及證照等作業,向主管機關繳納審查費、認證費、審驗費及證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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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