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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 第64條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第64條
經營者每年應繳納之特許費為本業務年營業額之一定比例金額。 前項一定比例,依
第十九條
規定決標之情形,依下列方式定之: 一、二申請人得標時:為得標者報價數值之較低者。 二、一申請人得標時:為得標者之報價數值。 得標者未依
第二十二條
及
第二十三條
規定繳交履行保證金者,視為未得標。 依
第六條
規定取得特許之經營者應繳納之特許費標準,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但依
第十九條
規定決標無人得標時,由主管機關另行訂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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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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