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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第66條

第 四 章 規費
經營者應依規定分攤電信普及服務所生之虧損及其必要之管理費用。
AI 白話解釋

「規費」的其他條文

第63條申請經營本業務者,應按申請審查、認證、審驗及證照等作業,向主管機關繳納審查費、認證費、審驗費…第64條經營者每年應繳納之特許費為本業務年營業額之一定比例金額。前項一定比例,依第十九條規定決標之情…第65條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所定標準繳交無線電頻率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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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