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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土地申請使用許可認定標準 第6條

使用面積未達第三條認定基準,經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指定應申請使用許可者,從其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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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