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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對象家庭收入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國民住宅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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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一百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對象家庭收入之基準,規定如下︰┌───┬─────────┬─────…第3條臺灣省之市、臺中市、臺南市及桃園縣,比照高雄市之基準辦理;新北市,比照臺北市之基準辦理。金門…第4條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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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