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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海岸保護區原合法使用不合海岸保護計畫認定補償許可及廢止辦法 第10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後九十日內完成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及副知一級海岸保護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不得逾九十日,並應將展延事由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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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