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一級海岸保護區原合法使用不合海岸保護計畫認定補償許可及廢止辦法 › 第5條

一級海岸保護區原合法使用不合海岸保護計畫認定補償許可及廢止辦法 第5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為國家安全需要,指依要塞堡壘地帶法或國家安全法規定,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認定屬符合國防、海防安全或軍事任務所需者。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為公共安全需要,指依本法第十六條公告實施海岸防護計畫規定,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認定屬避免重大災害發生之預防措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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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