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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海岸保護區原合法使用不合海岸保護計畫認定補償許可及廢止辦法
› 第4條
一級海岸保護區原合法使用不合海岸保護計畫認定補償許可及廢止辦法 第4條
本法
第十二條
第三項所定得為原來之合法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不得變更為不合其他法令規定之使用。 二、原合法建築物或設施不得增建、改建或增加設備。 三、原合法建築物或設施有修建必要者,得在維持原有使用範圍內核准修建。但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尚未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遷移為限。 四、已毀損之建築物或設施,不得以原用途申請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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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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