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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17條

一般廢棄物轉運設施之設置及操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轉運設施內應具備防止再次污染環境之防治設備或措施。 二、轉運設施內應具備消毒設備,其設置應符合作業需求。 三、轉運設施內應具備適當之災害防止及緊急應變措施。 四、轉運過程應保持轉運設施內外之環境衛生。 五、轉運設施之操作應逐日記錄,紀錄並保存一年供查核。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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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