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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徵收之清除處理費,應扣除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應納入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之費用後,依清除處理成本,分別送各清除處理之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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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