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 › 第7條

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 第7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徵收清除處理費之計算公式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全部垃圾處理設施設計年處理垃圾總容量(公噸)=直轄市、縣(市)各垃圾焚化廠設計日處理容量總和(公噸/日)×365(日)×85(%)+直轄市、縣(市)各垃圾場每日處理量(公噸/日)× 365(日) 二、每單位容積(公升)應徵收之金額 直轄市、縣(市)一般廢棄物 直轄市、縣(市)平均單位容積垃 清除處理總成本(元) ×圾重量(公斤/公升) =───────────────────────────── 直轄市、縣(市)全部垃圾處理設施設 1000(公斤/公噸) 計年處理垃圾總容量(公噸) ×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