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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十條之一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八條第三項但書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施行,一百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六條自一百十五年五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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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