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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 第7條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第7條
公司買回股份,除依本法
第四十三條之一
第二項規定買回者外,其每日買回股份之數量,不得超過計畫買回總數量之三分之一且不得於交易時間開始前報價,並應委任二家以下證券經紀商辦理。 公司每日買回股份之數量不超過二十萬股者,得不受前項有關買回數量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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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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