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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第6條

公司買回股份,應將第二條第三條及前條規定之訊息內容,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資訊系統。 本辦法規定應申報或公告之事項,公司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後,即屬完成申報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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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