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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54條

第 四 章 儀表控制設備
處理設施之控制設備規定如下: 一、處理過程之控制,應考量處理過程之特殊性、控制方式之種類與信賴度及維護管理難易等因素,得選用下列之單項或組合: (一)單獨控制。 (二)程序控制。 (三)連鎖控制。 二、處理設施之操作方式,依設施規模、用地條件、設置內容、作業型態及作業環境等而定。為達到順利運轉及合理維護管理,得選用下列之單項或組合: (一)現場手動控制方式。 (二)遠端控制方式。 (三)自動控制方式。 三、控制機器之選定,應考量控制目的、反應特性、使用範圍、操作能力、可信度及管理難易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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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條儀表控制化之程度應視設施之規模大小、日後維修之難易、操作人員之技術程度及社會環境等因素決定。第56條儀表配備規定如下:一、儀表配備用儀器及其計測、控制信號種類,應依其目的選擇。二、傳訊器應適合…第57條儀表設備配置規定如下:一、應具管理上所必要之流量、水位、酸鹼值、溶氧量、溫度、壓力、餘氯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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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