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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56條

第 四 章 儀表控制設備
儀表配備規定如下: 一、儀表配備用儀器及其計測、控制信號種類,應依其目的選擇。 二、傳訊器應適合計測目的及裝設地點之環境條件,其校正依實測結果而定。 三、收訊器及控制器之種類及裝設方式,應適合其使用目的,現場設備之儀表盤應適合其管理方式,並應與主控室數據監控系統及主管機關要求之其他遠端系統相配合。 四、操作器應適合其操作目的,自動控制系統之操作器,視需要同時具有遠端控制及現場操作裝置;控制閥之型式及口徑,應選擇最適合控制目的;操作抽水機及其他設備所組合之控制設備,應適合其操作目的且需操作安全。 五、訊號之傳輸應為有線傳輸或無線網路訊號。 六、儀表控制設備之電源,應配有不斷電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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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控制設備」的其他條文

第54條處理設施之控制設備規定如下:一、處理過程之控制,應考量處理過程之特殊性、控制方式之種類與信賴…第55條儀表控制化之程度應視設施之規模大小、日後維修之難易、操作人員之技術程度及社會環境等因素決定。第57條儀表設備配置規定如下:一、應具管理上所必要之流量、水位、酸鹼值、溶氧量、溫度、壓力、餘氯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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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