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 第28條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28條

無法設置污水陰井者,得以清除孔代之。 清除孔不得兼做地面排水口;其管徑規定如下: ┌──────────┬────┬────┐ │本管管徑(毫公尺) │一百五十│二百以上│ ├──────────┼────┼────┤ │清除孔管徑(毫公尺)│一百 │一百五十│ └──────────┴────┴────┘
AI 白話解釋
← 第27條看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全文第2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