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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 第30條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30條
污水坑設計規定如下: 一、容量不得小於用戶最大日污水量。 二、構造應為設有通氣孔之密閉式結構,通氣孔出口應超出建築物頂端。 三、應有三十公分至六十公分之出水高度,其底部應設置十五公分以上水深之抽水坑。 四、底部應有適當之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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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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