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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 第9條

本法第十一條所稱登記事項有變更,指下列之情形: 一、不動產估價師身分資料之變更。 二、事務所名稱、地址之變更。 三、聯合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務之不動產估價師之異動。 不動產估價師依本法第十一條所定報請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檢附申請書、開業證書及登記事項變更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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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