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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 第8條

不動產估價師依本法第十條所定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遷移登記時,應備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原開業證書 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本人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照片。 前項第二款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原登記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申請,經查核無誤後,應將全案移送遷移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有提出原紙本開業證書者,於移送前應予抽存。遷移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登記及發給開業證書,並復知原登記主管機關將原開業證書註銷。 遷移地之主管機關依前項發給之開業證書,仍以原開業證書之有效期限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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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